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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2、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车内外同学笠去,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
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意见。
  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二)应用技术成果:
  1、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磁技术文件中的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的可靠性;
  7、该成果的建议密极;
  8、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预期目标;
  3、引用理论或方法的先进性、科学性;
  4、应用情况和初中检验的效果;
  5、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6、存在的总理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守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利。如果科技成果的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或鉴定委员对鉴定结论持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格式附后)或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主要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应在鉴定报告或通信鉴定审查意见表上签字,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并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维护鉴定委员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干涉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科技成果鉴定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作出错误结论、擅自应用或为他人提供被鉴定成果技术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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