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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全国房改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地房改的步骤、办法和措施不能一刀切,要在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分步实施。
  (四)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首先,要改变现行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实物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把住房基金逐步纳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补资金转化为明补资金,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其次,要把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再次,要通过财政、税收、工资、金融、物价、房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最后,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把包括住房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循环体系。
 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是:
  (一)提租与补贴问题。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提高房租要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提租次数和提租幅度由各地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各地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一些地区在理顺租金、小幅度提租的前提下也可以不补。明后两年,对出租公房的租金按统一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标准至少要包含两项因素,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3至5项因素;同时,应把计算租金标准和补贴所依据的各项参数统一在1990年底实际发生的水平。
  (二)售房问题。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出售公房的价格要合理,既要考虑到职工的购买能力,又不能定得过低。住房价格区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以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严禁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住房,出售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要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定价。要重视降低住房造价,把不应摊入住房建设的费用划分出来。对拆迁户的安置用房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以合理价格有偿提供。要加强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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