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是外贸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外贸企业和外销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应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配套的管理办理和措施,保证该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销员培训、考核档案,把外销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外销员如有严重违反《外销岗位规范》的行为,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其《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附: 经贸行业外销岗位规范
在对外贸易企业中,从事贸易磋商、签约等工作的进出口业务人员统称为外销员。
根据外销员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岗位规范。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
2.热爱祖国,为经贸事业勤奋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珍视国格、人格,拒腐蚀、永不沾。
4.严寒国家机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5.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良好的个人修养,讲文明、有礼貌。
6.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开拓,锐意进取。
二、专业知识
1.熟悉我国对外经贸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别、地区政策。
2.了解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掌握国际贸易理论、进出口业务、国际金融、市场销售学及国际贸易法规含知识产权法)和惯例等专业知识;熟悉商检、海关、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有关业务程序。
3.懂得商品学基本理论,熟悉主管商品的性能、品质、规格、标准、包装、用途、生产工艺和所用原材料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