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14日)
现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吸收个人资金,加快住宅建设。从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的实践情况看,通过组织住宅合作社,吸收个人资金,合作建房,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实际情况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解决好群众的住房问题。
附件:《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职工、居民投资合作建造住宅,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种类型住宅合作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第四条 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本社社员合作建造住宅;负责社内房屋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培育社员互助合作意识;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兴办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五条 住宅合作社在政府扶持和单位资助下,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主持本社合作住宅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