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4〕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
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项目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使科技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对2001年发布的《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1]6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