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参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制作,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参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制作,应当清晰界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等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管理人和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协议
应当清晰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人应提供与托管人之间有关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
推广方案应提供如下材料:(1)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2)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有关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3)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方式、推广范围;(4)推广和后续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5)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6)推广机构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7)推广机构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技术系统联机、联网测试报告;(8)推广机构与管理人之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推广协议应当清晰界定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后续服务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推广机构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管理人应当说明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决策程序、前后台业务分离制度、合规检查等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并提供有关制度文本。
托管人应当说明办理集合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具体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及技术系统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账户的管理制度、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等,并提供有关制度文本。
推广机构应当说明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合规控制制度等,并提供有关制度文本。
(七)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客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按照要求填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管理人最近一期的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法律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表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和内部授权情况;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有关合同、协议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安排的公平性、合理性;
5、推广方案的合规性;
6、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安排的合规性;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有关安排的合规性;
8、其他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附件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一、重要提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或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对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