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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股票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其托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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