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 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 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
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 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 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 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 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 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 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 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