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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
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棉花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9月21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棉花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棉花市场监管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棉花购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搞活棉花流通,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做好棉花流通秩序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棉花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对管好棉花市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管好棉花市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按照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清理不符合国家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管理办法、措施,按期纠正或废止有限制或歧视外埠企业、排斥外地棉花产品和服务、限制棉花自由流通、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条款等措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把好棉花市场准入关,继续抓好棉花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规范棉花收购、加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棉花交易秩序。
  二、清理整顿棉花收购主体,规范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的资格准入。 2004年9月至12月,各产棉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坚决清除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已丧失资质条件、出现严重违法案件或无收购加工能力的企业,坚决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对无营业执照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各省(区、市)颁布的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对丧失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一律撤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要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严禁“一证多厂”。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名单。严厉打击未通过资格认定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认真查处通过挂靠、联营、租赁、转包等手段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非法牟利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清除出棉花收购加工领域。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资格认定或在复查中被取消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处罚。棉花主产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人员到有关产棉地区,督查督办有关案件,以推动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工商总局将适时对有关产棉省(区、市)棉花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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