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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化肥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五)深入开展打假下乡工作。抓住农时,继续以磷肥、复混肥为重点产品,以农村及农民投诉农资质量问题多的地区为重点地区,将执法打假、质检服务、法制宣传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化肥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及时、准确地了解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服务农民,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的“黑名单”。
  五、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化肥专项的整治力度。质检部门负责化肥专项整治的协调等工作,并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复混肥和磷肥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开展流通领域化肥市场监管执法,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打击违法违章交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等违法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严格肥料产品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发证后的监管;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各级供销合作社销售合格的化肥产品。
  (二)时间安排。10月初至12月底,全面开展整治工作;2005年1月各地对重点整治的市场、区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检查总结;2005年2月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将对各地落实的情况组织督查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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