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中等师范学校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
(1992年2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及中等师范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校及中等师范学校电化教育设备的配备标准为:
(一)小学按《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配备;
(二)普通中学(含初中、高中及完全中学)按《中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配备;
(三)中等师范学校按《中等师范学校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配备。
第三条 乡(镇)中心小学、初中电化教育设备的配备,一般不低于相应的二类配备标准。
第四条 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电化教育设备的配备参照本标准,按不低于中学二类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各校可按开设专业课的特殊需要,自行配备所需电化教育设备。
第五条 幼儿师范学校、进修学校电化教育设备的配备参照中等师范学校配备标准。
第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配备学校电化教育设备,开展电化教学。
第七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建设的投资和经常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还应把发展电化教育纳入到各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计划中去,根据本地的财力条件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电化教育设备管理,并做好电化教育软件的配套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设备的效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
序 单 配 备 数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