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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效能监察暂行规定

  2.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使交通、通讯、医疗、办公用品、接待、食堂、保卫等方面出现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单位声誉的行为;
  3.由于筹措福利设施违反国家规定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食堂、住房管理混乱,不秉公办事,服务质量极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监察对象正确执行政策和履行职责;一是进行专项监察,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在开展工作中,要由专项、临时性监察逐步过渡到综合、定期监察,建立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入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监察部门要主动参与经济工作,参与管理,把效能监察贯穿于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动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通过《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向监察部门复告,经监察部门研究维持原决定的,监察对象应严格执行。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由行政领导主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效能监察工作,要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条件,亲自部署、组织和领导,保证正确的监察建议或决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由监察部门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纪检、审计、专业监督部门必须积极参加,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承担的任务,自觉执行监察建议和决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选题立项,查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不能包办、代替业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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