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提高科技投资强度,改善科技经费管理。要在保证国家财政拨款稳步增长的同时,逐步增加社会对科技经费的投入,改变完全由国家财政投入的状况,形成财政拨款、企业自筹和金融机构贷款组成的科技投资三大支柱,同时积极吸引民间和海外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资体系,大幅度提高全社会对科技发展的资金投入强度。
政府要适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对高新技术开发实行优惠政策。企业要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逐步增加农业研究开发经费,并鼓励乡镇企业向农业科技投资。
银行金融系统,均应设立科技信贷科目,增加科技贷款。到2000年,应使科技贷款额度有显著的增长。
逐步调整科技投资结构,本世纪末,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经费达到研究开发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左右。要增加对中间试验、生产工艺的开发以及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应选择重点,大幅度提高投资强度,并逐步实施风险投资。
继续改革科技经费管理体制。国家科技投资要实行统一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实行专项拨款、基金制、包干制、招标制或合同制。列入国家计划的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由政府和受益单位匹配投资的办法。建立研究开发项目评审制度和独立的技术评审机构,对科技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健全科技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审计工作。
32.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免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入的营业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阻碍科技进步的产品技术,征收附加税。
对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的研究开发、测试分析和软件技术性投资,以及国家确定的新产品的商品化生产,给予贴息或低息贷款。
对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装置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3.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把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科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尽快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完善有关科学技术组织、劳动、奖励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争取到2000年形成比较完整的科技法律体系。
普及科技法规知识,加强科技法规的实施与监督,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各级科技法制机构,以及科技法规的研究,咨询和服务系统。
34.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科学技术作为综合的知识体系和思维工具,能帮助我们从宏观上观察分析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作出鉴别、判断和科学的决策。
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决策咨询的工作,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在决策之前必须进行软科学研究,并逐步成为制度。各级领导要重视软科学研究工作,要积极应用软科学研究成果,实现正确决策。
35.开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人才、团结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只要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要通过各种途径,加速培养新一代科技人员,大胆起用德才兼备的年轻科技人员。重视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而有计划地派遣科技人员到国外深造。充分发挥中青年科技人员的骨干作用,积极为离退休科技人员提供继续服务的机会。
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对于工人、农民中涌现出来的科技人才,要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加强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科技工作的道德规范。鼓励他们努力攀登,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结合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科技人员的实际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对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地下、野外、危险环境工作的科技人员,应给予优惠待遇。
36.为科技发展创造稳定的、充分民主和学术自由的环境。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由学术界通过科学实践和讨论来解决,不应以行政手段确定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