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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安置职工待业子女时,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经考核后择优录用。
  劳服企业须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稳定骨干、合理流动的原则,自由采取用工形式,依法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并向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任职的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和待遇。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初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任职资格确定后,由企业根据需要聘任,不占主办单位专业职工人数。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法规,并接受主办单位和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厂长(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待审计结论通过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五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保险制度;保险金的提取标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服企业要遵循“谁办谁管谁受益”的原则,按规定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劳服企业要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并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人事统计材料,由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财务统计人员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未经主办单位和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撤换。
  统计人员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负责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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