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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
 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1992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7号)


湖北、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简称三峡工程区域,下同)的人口和基本建设是一个动态系统。能否严格控制住三峡工程区域的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是关系到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任务能否按期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为做好这方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三峡工程区域的人口自然增长,要严格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川、鄂两省的规定执行,不能超出本省增长的平均数。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不要新开口子,谁在这个问题上开口子,要追究谁的责任。对随意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坝区和库区移民对待,国家也不负责搬迁安置。
 二、从现在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个别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对危房改造,也应严加控制,凡通过适当加固、维护、修缮能排危的,就不要拆除重建;个别确需拆除改建的,要因陋就简进行恢复,不要扩大原规模,对擅自扩大规模的,其扩大部分,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积极为移民搬迁创造条件。三峡工程区域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作好受淹县城、集镇、乡村的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划组织实施。在规划设计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贪大求洋。移民搬迁和远景发展要区别开来。在规划组织实施中,要有重点地搞好搬迁规划区域内的通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基本建设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对拟新建的办公用房、住宅等,都要到淹没线以上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矿企业的改建和扩建,要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积极配合移民搬迁,逐步转移到淹没线以上区域;商业网点,特别是商业批发,以及学校等单位的迁建,也要结合当地的移民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转移到淹没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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