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外交存。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
X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一)
《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二)
《条例》第
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三)
《条例》第
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