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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失效]

  (二)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
  (三)软件著的权的续展;
  (四)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
  (五)其它需要公布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五)异议及复审费;
  (六)登记证书费;
  (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八)例外交存费;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
  (十)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它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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