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
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进行分配,借(增或减)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