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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
 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进行分配,借(增或减)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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