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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一、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检查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附件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考评标准(略)
        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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