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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0日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外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考核或评审(以下统称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商检法》第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商检局在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制度(以下统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中,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对实施上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是认可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主管部门。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的评审员承担。

第二章 评审员条件

 第四条 评审员应热心从事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评审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判断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
 第五条 评审员应熟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承担对国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还要具备所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六条 评审员分主任评审员和一般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中级专业职称和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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