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4]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鼓励监理企业做专做强,逐步实现监理企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监理人员有序流动,使符合条件、市场行为好的监理企业通过资质许可,不断提升监理企业整体实力与水平。
二、学习与宣传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站,特别是从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宣传贯彻中发现的问题于2005年1月底前报部质监总站。
三、岗位登记
为加强对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档案,保证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的规定,部将组织对监理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由各省级交通质监站及长航质监站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并于2005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过渡期资质管理
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规定》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质设立(含升级、定级、增项)的监理企业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按《规定》进行申报。
(二)监理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含临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已定级的监理企业自2005年8月1日起按新《规定》申请新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过渡期内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过渡期内资质复查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