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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4]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鼓励监理企业做专做强,逐步实现监理企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监理人员有序流动,使符合条件、市场行为好的监理企业通过资质许可,不断提升监理企业整体实力与水平。
  二、学习与宣传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站,特别是从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宣传贯彻中发现的问题于2005年1月底前报部质监总站。
  三、岗位登记
  为加强对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档案,保证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的规定,部将组织对监理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由各省级交通质监站及长航质监站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并于2005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过渡期资质管理
  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规定》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质设立(含升级、定级、增项)的监理企业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按《规定》进行申报。
  (二)监理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含临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已定级的监理企业自2005年8月1日起按新《规定》申请新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过渡期内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过渡期内资质复查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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