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
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