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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基金份额认购

  第九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
  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
  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
  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
  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第十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通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和孳息。
  第十一条 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到位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在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发生司法执行的,本公司协助司法执行,解除所对应部分组合证券的冻结,并于当日将解除冻结的组合证券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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