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 2004年10月12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