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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编制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编制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知发规字[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试点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紧紧抓住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04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年初党组扩大会议精神,现将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党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上明确要求,“‘十一五’规划要成为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五年规划,以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这就为“十一五”规划指明了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努力提高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全过程。
  (一)转变规划编制理念,增强规划的全面性
  要实现从专利工作规划思路向知识产权规划观念的转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相继编制了《我国专利工作“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国专利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在“十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利审批工作的实际,编制了《专利审查工作“十五”计划》、《专利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随着地方专利管理工作职能的不断加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编制了本地区的专利工作“十五”计划,也有如北京、辽宁、上海、云南等省市,编制了本地区知识产权“十五”计划。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结合工作实际,转变专利工作思路,编制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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