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十)广播电影电视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审计;
(十一)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的职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