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和表彰。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