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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有关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领导和保监会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高层人事变动等;
  (六)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七)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八)保险行业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九)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领导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保监会办公厅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十一)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保监会办公厅的信息需求要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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