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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信息直报点采取末位淘汰制,每年积分排在最后三位的不再作为下一年度信息直报点,由所在公司另行推荐后重新指定。
  第二十六条 采用信息积分标准:被《值班简报》采用1条信息2分,被《保险工作简报》采用1条信息5分,采用1条简讯2分,被《保监会专报信息》或《保险监管参考》采用一次10分,被《送阅信息》采用一次15分;采用后被保监会领导批示或报中办、国办后被刊登,加10分;如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再加10分。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积10分、每年积5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月发布《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月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在《保监会专报信息》、《送阅信息》等非普发性刊物上刊发的信息,定期反馈供稿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期末绩效考核应与保监会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单位分管信息领导和信息联络员名单(略)
  附件2:中国保监会信息刊物简介(略)
  附件3:信息报送格式

  附件3:

信息报送格式

××(报送单位名称或简称)信息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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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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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   总页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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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刊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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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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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送 人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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