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按
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我国《
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
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第
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环境法律的效力高于环境行政法规,故应优先适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在具体的执法中应当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属于同位阶的环境行政法规,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新的规定,按照优先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则,应当适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