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8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将于2004年12月30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的规定提出的正式书面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