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未经充分论证、各方面条件不具备的电站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认真清理。
(二)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程序、提前开工的项目,均暂缓建设。当地政府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方案,补充申报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待相关条件具备并完成国家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将抓紧办理这类项目的核准手续。
(三)对已经投入运行的违规电站项目,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理,严肃处理。这些项目中,对违反产业政策、不具备环保和用水等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运行并做好善后工作。对符合建设运行条件或整改后符合建设运行条件、经论证可保留的项目,要采取有区别的价格政策,将价差收入上交国家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要按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停缓建的处理意见,该停的要停,该缓的要缓,并负责切实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将对所有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五、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做好电力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宣传工作,防止继续出现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要密切关注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科学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项目单位,要认真检查其停建或缓建的工作情况。对未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违规电站项目和未及时补办违规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其申报的新建电站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六、各级国土、环保、铁路和水利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清理违规项目的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相关项目停工等善后工作。
七、请银监会督促金融机构对违规电站项目贷款进行认真清理。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应当停止贷款的,要及时纠正,收回贷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电监会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抓紧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工作,尽快制订、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和规则,及时公开交易信息,强化市场对投资的导向作用,抑制非理性投资电站建设的行为。
九、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管理和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力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等环节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电力建设的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