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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1号--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案初裁公告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商务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Khimprom Usolie”LLC)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耶)调查期间受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三氯乙烯,乌苏里耶收取加工费用。产品转交后,乌苏里耶回购该产品,并全部通过某贸易公司代理出口销售。上述两公司均为乌苏里耶的非关联公司。
  1.正常价值
  乌苏里耶调查期内没有内销交易,出口销售中,除出口中国外,仅有少量出口印度,商务部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关于生产成本,乌苏里耶在答卷表格中已报告生产三氯乙烯的所有成本数据,包括由某公司提供原料的成本数据,经审查,商务部初步认定,乌苏里耶报告生产成本准确,并初步决定采纳该生产成本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
  关于管理、销售、财务及其它费用三项费用,乌苏里耶在答卷中提供了有关费用的分摊表格,经审查,商务部初步认定数据准确,并初步决定采纳该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
  关于利润率,由于乌苏里耶在调查期内没有内销交易,因此无法获得三氯乙烯内销利润率,商务部初步决定采用整个公司调查期内的利润率。
  2.出口价格
  乌苏里耶通过某代理商代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代理商收取中国进口商货款后向乌苏里耶支付货款,并扣除佣金。
  关于销售价格,乌苏里耶答卷表格中报告的单笔销售价格与发票有极小差异。乌苏里耶解释进口商付给代理商的金额有所变动。经审查,商务部暂接受公司解释,并以答卷表格中报告的公司销售给中国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运输费用,乌苏里耶答卷中提供了有关运输单据,部分交易的运单数与表格报告数有差异,有填写错误的现象。根据商务部测算差异极小,商务部暂接受公司答卷表格中报告数据。
  关于信用费用,乌苏里耶答卷表格中按代理商与中国进口商的合同条款来确定信用期间,但是表格实际填写的收款日期与合同信用期不一致。此外,乌苏里耶与代理商合同规定的收款信用期与表格中报告的信用期也不一致。商务部初步决定根据乌苏里耶与代理商合同规定的收款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关于佣金,乌苏里耶答卷称全年支付固定比例的佣金,表格也按该比例计算。根据公司补充资料显示,自11-12月起佣金比例有所调整。商务部初步决定根据调整后的佣金比例重新计算11-12月交易的佣金金额。
  关于报关代理费,经审查,商务部初步认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商务部暂接受公司数据。
  关于出口退税,商务部认为构成正常价值的成本及费用因素都不包括增值税,公司采购原料所交纳的增值税并未纳入三氯甲烷成本计算,所收到退税也不应影响三氯甲烷成本。为与正常价值相配比,出口退税不应纳入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中。因此,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调整主张。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商务部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商务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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