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份持有人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持有人申请撤回或者终止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证明文件;
(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解除临时保管通知书,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股份持有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五)涉及国有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六)根据
《规则》第
十三条内容制作的文件;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第六条 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上予以披露。
证券交易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信息有效期根据股份持有人的申请在1至6个月期限内确定。
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撤回或者终止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提交撤回或者终止申请。
证券交易所对撤回或者终止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八条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第九条 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依司法裁决受让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受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