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业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保管费
| 结算公司按200元/笔向股份持有人收取
|
股份转让信息发布费
| 证券交易所按200元/月向股份持有人收取
|
经手费
| 证券交易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标准同股份过户费
|
股份过户费
| 结算公司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分三种情况:
(1)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
(2)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3)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股份在1亿股以下的,按其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划转股份超过1亿股的,1亿股以下(含1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超过1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