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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失效]

  三、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
  (一)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一章“10.更正”改为:“10.更正及驳回请求”。
  2、在第四部分第一章增加一节,内容为:
  “10.6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3、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4节的内容改为: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当事人未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的,应当主动补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正确。”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中(5)的内容改为: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将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第一自然段的最后一句话改为:
  “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三)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4)的内容改为: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将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10)中的第三自然段改为:
  “对于属于专利法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如果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提交补正文件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驳回其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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