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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失效]

  此次修改删除了该节中“审查员将明确告知申请人”的内容。专利申请的授权仅表明所述专利申请符合了《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着有关专利产品可以当然地进入市场,涉及“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的专利申请的授权也是一样,因此没有必要规定“审查员将明确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第三部分的修改说明
  为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和第108条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修改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关于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期限的修改,对《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第四部分的修改说明
  本次修改涉及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以及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具体修改说明如下:
  1、第(一)1和2条增加了一种结案方式,即“驳回请求”。在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已经出现了以下情况:(1)有些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存在受理时无法发现的缺陷,例如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2)某些在法院起诉的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因不具备无效请求主体资格等原因而被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决定。这些情形在《审查指南》中没有适当的结案方式。为此,参照法院“驳回起诉裁定”的形式,增加了“驳回请求”这种结案方式。
  2、第(一)3条细化了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提交要求和处理方式。《审查指南》原规定当事人如果提交外文证据,应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但对于未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中文译文的情形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本次修改中,在倡导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同时明确了视为未提交外文证据的最终期限,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3、第(二)1和第(三)1条增加了对请求书表格多次补正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对于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多次补正不合格的情形如何处理,以前未作规定,现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作出有关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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