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中央文明委统一部署下,由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六条 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七条 具备申报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
3、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命名文件;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点)命名文件;
5、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具备申报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
3、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命名文件;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
2、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3、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4、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第十条 各级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单位进行考核,逐级向上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统一审核和测评后,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单。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下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