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中力量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在限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当前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及时传达到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教育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规范广告经营发布行为。二是开展广告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每季度一次)工作,加强对重点媒介、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三是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药品监督、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四是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广告审查员在发布环节中的把关作用。五是要加强地区之间的互查工作和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工作,对下级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到位、为利益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责令其予以改正。
4、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节日期间广告发布的特点,加强对促销类广告和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良广告的监管,做好节日期间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工作。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考核评价工作
各省、市应当及时按季度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附件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将上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6个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各2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必须在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对各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工商系统内部按季度公布各省、市的广告监测单项考核结果,在2006年1月底前,公布各省、市的综合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