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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企业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要按照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教学。要严格考试、考查制度,对六个岗位的主要课程,由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区、市)、部门、全国总工会和培训院校组织命题和考试。经考试、考查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四)采取多种方法培养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每年从企业中招收一定数量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有几年企业管理经历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经单独入学考试,到高等院校进行脱产或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实行定向培养。学习期间,要组织他们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和挂职实习。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他们的考察,对学习成绩优良、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毕业生,可以安排到本企业或其他大中型企业直接担任适当领导职务。此外,每年在高校招生名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从企业中招收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先进模范人物,经考试合格,到指定的管理干部学院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或大学本科教育。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干部教育制度。所有预算内国营企业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参加一次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凡在企业内转换领导岗位的,应补学新岗位有关的专业课程。“八五”期间,预算内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新任厂级领导干部,要优先从参加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后备人员中选拔,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未取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的,应在选举、任命后,尽快通过培训取得证书。
  (二)为保持政策上、工作上的连续性,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开始前,已经取得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与新证书同样有效。
  (三)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由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的企业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委托培训院校颁发。
  (四)为防止多头下达培训任务和重复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不得向预算内国营企业领导干部下达其他单项认证性培训和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任务。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同级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五)凡按中共中央组织部《1991-1995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要求,参加过省级以上党校三个月左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可免学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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