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能,应当废止。)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2年4月29日 国家民航局令第2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定,结合民航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民用航空企业。
第三条 企业其主管领导,应以承办节能管理职责的部门为主,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做好节能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分为“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民航节能先进企业”两个等级,考核标准见附件2。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评分标准为:
1、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总分≥80分;
2、民航节能先进企业总分≥90分;
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节能管理考核,完善企业节能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使节能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六条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以节能管理为基础,促进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提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节能应从节能达标企业开始,逐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凡申报节能达标和先进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机型的万吨公里耗油量必须达到民航局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机场和其它类型企业申报节能达标和先进企业,其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应比上年有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