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出本地区(部门)金矿储量和黄金产量挂钩的承包规划、计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储量承包规划和计划。
(三)、按合同要求监督、检查、协调承包项目的执行,全程质量监控,核查成果。
(四)、负责汇总、通报情况。
第三章 立项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立项程序:先由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对金矿资源的需要,结合隶属上级和地方政符的要求,提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规划、计划,经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初步平衡,纳入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承包项目(含省内的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向甲方申报。甲方平衡后与乙方签订承包意向(协议)书或合同。
第十条 立项基本条件:
(一)、品位(供立项参考,不作储量计算工业指标)
1、岩金
适于坑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大型以上(含大型)矿床大于5克/吨,中型矿床为5.0-5.5克/吨,小型矿床大于5.5-6.0克/吨;适于露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要大于4-4.5吨;
2、砂金
适于船采的砂金矿,原则上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以上矿床(含大型)大于0.23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适于机组采的砂金矿,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矿床大于0.4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
(二)、承包的储量是符合金矿勘探规范要求的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
(三)、立项重点:易选冶的露采金矿,为国营老矿山提供接替(扩建)的金矿和中型以上的金矿项目。
(四)、为缩短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大型以上矿床原则上可实行分段勘探、分期建设;中、小型矿床次勘探完毕。勘探深度一般不超过200-400米,老矿山的勘探深度可适当放宽。
(五)、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等)和资源保护较好。
(六)、承包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立项应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