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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乙方签定转包合同时,执行项目的基层单位必须参加。转包甲方和转包乙方要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大型及某些中型项目,原则上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协调小组,协调勘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承包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根据转包合同尽快会同黄金主管部门审查勘探(详查)设计,并邀请储委、设计院、地方政府、矿山和有关单位参加,共同把好设计关。如有不同意见,重大问题要另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根据调整的计划签定补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酌情缓(停)拨资金或终止合同。
  (一)、申报项目情况失实的;
  (二)、对原始资料或地质成果有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资源管理不好;非法采矿屡禁不止的;在探矿过程中随意扩大坑道规格,或以探矿为名进行边探边采的;压低探矿坑道的承包价格用非法采矿来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 探建结合项目以探为主,应确保探矿工程完成时间,勘探报告提交前,未经甲方同意矿山不得进行开采。
 第二十三条 乙方要定期将地质工作进展情况及探矿成果通报甲方。主要有:
  (一)、统计报表:分季报和年报。由转包甲方汇总。在季后10日和年后20日内报出。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槽探、钻探、坑探和主要地质项目)、见矿情况及预期探获储量、奖金使用情况等(详见附表二)。
  (二)、年中和年末应将项目的地质工作进展情况、探获成果、存在问题等向甲方书面汇报。时限为半年后10日、翌年20日内报出,特殊问题专题汇报。
  (三)、统计资料和书面汇报均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四)、报送甲方的材料为一式三份。

第五章 质量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要全程抓好质量管理,包括把好立项审查、设计编制与审查、野外施工、实验测试、野外验收、报告编写、储量审查及储量核收等环节的质量。
  各项工作都要认真执行有关规范、规程、规章制度和承包合同要求,确保地质工作质量。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每年对承包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乙方每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如实通报甲方。
 第二十五条 野外工作结束前,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会同黄金主管部门进行野外验收,并邀请储委、设计部门、矿山及有关单位参加,对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补救,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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