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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地质报告要按合同要求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八个方面:
  (一)、各项地质资料是否真实,各项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规程及合同要求。
  (二)、地质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三)、勘探类型、网度、勘探手段和勘探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四)、矿石中的有害元素、金的赋存状态是否基本查明,氧化带和原生带的界线是否清楚,选冶矿样是否有代表性,选冶工艺研究是否充分。
  (五)、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是否基本清楚。
  (六)、储量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矿体圈定、推断、块段划分、储量级别确定、C级以上储量分布、矿石体重、特高品位处理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工业指标等。
  (七)、是否除被非法采掉的和难以利用的储量。
  (八)、C级以上储量比例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凡达不到的,能否补做工程,如不能补做或补做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按实际控制程度分别按勘探或详查核收储量。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要建立质量管理小组,乙方质量小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甲方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监控。乙方在签定转包合同时,应签定保证质量的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储量核收: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对经过审查批准的储量进行储量核收。
 第二十九条 转包乙方除按合同要求提交地质报告外,所有原始记录、野外工作的实际材料图(件)、岩、矿心和各种测试副样都要登记造册,及时向甲方批准使用该资料的矿山或单位移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年度承包项目计划是拨付承包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将甲方拨付的资金(除国家规定外)用于年度计划外的项目,或挪做他用。
  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及时按设计需要将国家下拨的资金拨给执行项目的基层单位,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施工进度进行合理拨款,在提交正式报告前预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提交正式报告资料后,结清资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拨付资金时,要注意同获得的成果挂钩,若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拨付资金要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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