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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体改生〔19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生产办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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