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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一)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二)故意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中二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其中应有工会组织的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公司经营的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向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按期向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选举他们的机构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按财政部)的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
  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按国家规定制定审计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但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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