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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自制半成品,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自制半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分摊领用或发出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差异。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但应另设备查帐簿,对仓库或车间存放的自制半成品进行详细的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1461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产成品,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展览的产成品等。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售出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应自本科目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由于销售以外的其他原因(如企业自用、捐赠、盘亏等)而减少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的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各种产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售)产品的企业,应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售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产品清单(载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产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代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税金”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产品的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六、有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产品的企业,可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备查帐簿,用单式记帐法记录受托代销商品的增加和减少金额。受托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应交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税金,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货款净额(货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应单独设置“1481外购商品”科目核算。外购商品应以进价和入库前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为实际成本,作为记帐依据。
          147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发出的产成品实际成本。
 二、产成品发出时,应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三、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分期收款的销售收入中所含的利息部分,可不单独核算。
 五、如果购货人因无力偿付货款而将产品退回,可按本科目帐面余额,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品退回时,企业如有尚未收到货款但已结转销售收入和相应的销售成本的,应先将这部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冲回,再按该产品的帐面余额,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等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备查帐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资料。
          1491 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对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需要降价处理的产成品和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所提取的变现损失准备。
 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填列需降价处理的存货清单,并计算这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企业于第一年提取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于以后年度提取时,如果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已提取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于处理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售出存货已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帐面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有关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项目的减项反映。
         150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二、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按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无形资产等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实际交付的金额或投资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科目,以旧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
  购买股票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该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应根据投资企业本年税后利润和其他投资人权益的新增部分,按企业所占份额计算长期投资的调整数,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或减少其他投资人权益,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价款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
  会计期间终了,应计算至期末时应计未收利息。如购入债券价格与债券票面价格相等,应于计算应计未收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其差额为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到期前按《制度》规定的方法摊销,于计算应计利息时,按应计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果溢价或折价的金额不大,企业也可以在年终计算应计利息时,将本年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一次摊销。
  企业实际收到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六、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未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511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付给所属各个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附属企业收到企业拨来的资金,应在“3121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附属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企业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进行的投资,应在“长期投资”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将固定资产等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如为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已计的折旧同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借记本科目,并按不同的来源贷记下列科目:
  (一)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及累计折旧分别记帐,即按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即议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原价和累计折旧不明确的,应估计原价和累计折旧入帐。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自制、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的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
 三、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可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变价所得的价款,入库的残料价值,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净损益,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清理的,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在筹建期间应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清理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一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如有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而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加设备等固定资产),应通过“其他递延支出”科目核算。
 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三个科目。租入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包括分期支付的固定资产价款、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以不单独核算。按期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租赁合同到期,付给出租单位最后一次价款,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611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筹建期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借记“在建工程”、“开办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造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的费用科目。为了均衡成本负担,企业也可以预计大修理支出,根据企业的大修理计划,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预提,实际发生支出时冲减预提费用。
          170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支出,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和其他有关支出。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 建筑工程(分自营和出包两类,并按工程项目分户);
 02 设备安装工程(分类分户同上);
 03 已完工程(按工程项目分户,在每一工程项目下按固定资产名称列出其成
本价值);
 04 待安装设备(按设备名称分户);
 05 工程用材料(按材料名称分户);
 06 预付工程价款(按承包单位分户);
 07 工程管理费。
 三、企业进行在建工程的有关分录一般包括:
  (一)购入工程用的材料,借记本科目(工程用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本科目(待安装设备),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本科目(已完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四)由投资人投入的设备和有关配件,经企业验收后,按照规定的价值,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本科目(已完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将修理用备件借记“原材料”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本科目(待安装设备),将全部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五)领用工程用材料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用材料)。
  (六)领用待安装设备进行安装,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本科目(待安装设备)。
  (七)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管理费),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八)应计固定资产借款利息支出,在该项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借记本科目(工程管理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等科目;其他部分,借记“开办费”、“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等科目。
  (九)支付在建工程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分配在建工程管理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管理费)。
  (十一)工程完工,盘点工程用材料。盘亏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贷记本科目(工程用材料);盘盈时,作相反分录。
  (十二)预付出包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三)出包工程完工结算应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价款),冲转已预付的工程价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十四)补付工程价款,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五)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有关科目。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应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产品实际销售时,产生的销售净损益在筹建期间应计入开办费。
  (十六)计算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已完工程),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十七)已完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如已完工程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在交付使用时,按《制度》规定的方法估价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工程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原估价值及计提的累计折旧。
  (十八)将生产上有用的修理用备件和其他材料从基建交付生产,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用材料)。
  (十九)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时,收回的保险款和残料价值,应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或本科目(工程用材料),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工程价值(不包括尚可使用或修复后可以使用的设备)扣除保险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应计入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内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分别借记“开办费”或“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四、筹建期间在一年以上、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对各项在建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全部在建工程支出。
           1801 场地使用权
 一、本科目核算中方投资人作为投资的或企业购入的场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企业取得场地使用权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场地使用权的价值,应按企业有权使用场地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1811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人作为投资的和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和专有技术的价值。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从外部购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价值,应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受益期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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