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失效]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