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财建[2004]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政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粮食直补经费来源和拨补,加强直补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按批准额度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直补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2)财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兼顾非主产区。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分配,直补工作量结合测算直补面积、补贴资金量和受益农户等因素考虑;非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或收集、报送粮食财务信息资料的工作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