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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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